案例聚焦|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2019-10-24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如今社会,网络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习惯了积极地发帖、留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见解,语言往往犀利而大胆;但网络传播迅捷,一个观点一个言论很容易发酵延伸,不当的言论就可能会带来涉诉的风险,稍有不慎甚至会导致违法、犯罪。网络无法外之地,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我们应该自觉规范言行,抵制诽谤谩骂和网络暴力,共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一个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鉴。

一、案例回顾

甲某与乙某系兄妹关系,丙某曾系乙某之子的幼儿园老师。某日,乙某之子在幼儿园尿床。当天下午,乙某进入幼儿园打了丙某耳光,后经派出所调解结案。但甲某却以网名在某论坛发布十余篇帖子,内容涉及“冷暴力虐童”“憋尿”等词汇,称丙某对乙某的儿子实施冷暴力让其憋尿等。截至丙某截图时,部分帖子有数十万浏览量,其中帖子A、B、C的阅读量分别为102259、135361、294391。

后丙某提起诉讼,请求:

1、甲某删除帖子或断开其链接;

2、甲某向丙某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在某论坛公告栏上存放一个月;

3、甲某、乙某赔偿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问题解析

1、甲某是否构成网络侵权?

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不仅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如名誉权。网络用户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原则。作为诉求方,丙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且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亦有过错。甲某对其发帖行为无异议,且其发帖内容广为传播,造成了丙某作为幼儿园教师的社会评价降低,给丙某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甲某主张其未侵犯丙某的名誉权,发帖内容均是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但甲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甲某作为网络用户,其发帖行为侵犯了丙某的名誉权。

2、对丙某的诉求是否应该全部支持?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帖子仍存在,故对丙某要求甲某删除上述帖子并在发布该言论的论坛上赔礼道歉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丙某的身份是幼儿教师,甲某在论坛发帖指责其冷暴力虐童等造成了较重后果,对丙某身心造成伤害,故也应对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丙某认为乙某指使甲某发帖,其实质上是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帖子的内容虽与乙某有关,但不能代表其参与了网络发帖行为,乙某亦对此予以否认,因此,对于甲某、乙某共同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

1)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删除其在某论坛上发表的帖子;

2)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某论坛上发帖向丙某赔礼道歉,道歉帖需保留一个月,道歉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原审法院审核;

3)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4)驳回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条文速递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