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看过来 | 孩子校园受伤,谁担责?

2019-11-13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也逐渐增多,学校、家长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民事审判领域,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中,谁来担责、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大小成为问题焦点,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来一起看一看:


案例一

彭某某系某学校幼儿班学生,王某某系该班代课教师,负责该班的日常教学等工作(同时兼任其他年级的教学工作)。2016年某日,彭某某在课间玩耍时,操场乒乓球台突然倒塌,砸伤其右小腿,后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数万元。期间彭某某父母就赔偿问题与学校多次协商,但学校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认为该幼儿班是王某某自我经营自我管理的社会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该对彭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彭某某在学校下课期间因乒乓球桌倒塌致伤,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场地范围之内,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且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对原告彭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代课教师,其工作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即使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存在过错,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当由学校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罗与小周为初三同班同学,课间在学校娱乐设施上玩耍期间,小罗将小周推倒摔伤,导致小周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周家长认为学校未对学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小罗是直接侵害人,二者应该对小周的伤害进行赔偿。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要正确处理该案,关键的是要弄清学校和学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其次是学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监护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归责。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是特殊主体,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都必须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排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事实上,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监护权只能由学校行使,监护责任也只能由学校承担,因为学生在校读书,事实上处在学校监护之下,只是这种监护责任的履行应理解为是学校代理学生家长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本案中,小周是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被小罗摔伤的。致害人小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罗致伤他人的,监护人依法是当然的赔偿主体。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理当成为本案又一责任承担主体。原告小周没有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教育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小周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18万元,学校承担50%,小罗父母承担25%,小周自行承担25%。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