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被骗,钱真的就打了水漂?

2019-12-02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委托他人投保,受托人未按约完成委托事项,可以追究受托人责任么?对被“层层剥削”的利益,委托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案为本所律师真实代理案件改编,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最终获得胜诉,让我们来仔细看一看。

基本案情


A、B两人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A受托为一批农用大型拖拉机办理交强险,约定票面金额为560元,因未找到给予优惠价格的保险公司,在车主同意的情况下,A将保险事宜委托给B,B承诺以560元票面金额办理保单,但每份要加320元代理费用。按B的要求,A将全部投保费用支付给B,并将投保人、被保车辆信息发送给B。

B在接受委托后又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以伪造的投保人信息,在享有地区优惠政策的内蒙古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但所有保单票面金额为340元。该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发现,第三人提供的投保信息存在作假的情况,于是,该保险公司未交付交强险标志,并要求退回保单,第三人未予理睬。

B交付保单时,A发现保单票面金额为340元,于是拒绝接受,并要求B将所有保费及代理费退回,B拒绝退费。于是A委托本县律师向B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2、按每辆车880元的标准退还费用;3、诉讼费用由B承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接受委托,后为投保人办理了强制责任险保单,B在办理委托事项时虽有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影响到保单的正常使用,A委托B办理保险业务的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保单处于有效状态而无法计算其现金价值。因此A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退回所有款项的理由不充分,故法院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A委托本所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完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上诉意见,审理认为一方面,根据A和B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A委托B代办的保单票面金额为560元,并按照A提供的投保人及车辆信息进行投保,A以每单880元的价格向B支付了对价,A和B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B办理的保单在投保人名称、票面金额、交强险标志等方面均不符合委托事项的要求,B未按约定完成A委托的代办保险事项,委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A要求解除委托合同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A向B支付了对价,B有义务代为办理符合约定的保单。现委托合同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且B转委托未经A同意而对A不发生效力,因此B应当承担退还所有费用的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解除委托合同;3、判令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全部款项;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B承担。

 律师说法

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这一问题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而且办理的保险完全不符合当初双方约定的内容,导致投保车辆因没有交强险标志而不能上路行驶;同时票面金额为340元的交强险保单是对内蒙古、新疆及西藏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外省市车辆不能投保,伪造信息投保的车辆也无法通过农机管理部门的年审。因此,B办理的交强险无法实现投保车辆上路行驶、办理年审、险后理赔等投保目的。因此A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B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委托合同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解除后,A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要求B退回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