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251” | 避雷+维权 我们都要!

2019-12-06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拒绝“251”! 

        近期,华为公司和李某之间的“251事件”刷爆了朋友圈。李某原为华为公司员工,离职获赔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羁押“251”。该案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得以重获自由——即“251事件”。在探求真相的同时,网友也对员工的维权方式、公司的应对方法以及相关问题受民法还是刑法调整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索要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为何会上演“监狱风云”?公司维护自身财产怎又被推上“风口浪尖”?需要声明的是,“251事件”自有国家司法机关裁决而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遇到公司欠薪时,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红线在哪?员工离职时,公司合法保护财产的底线又在哪?简而言之,劳动人事类纠纷应如何避免转化成刑事案件?下面,且听小编逐一分析。


   一、用人单位要小心,不付劳动报酬,你也会被“251”

  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市场用工形式复杂多样的今天,恶意欠薪已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201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魏某系湖南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7年12月30日,魏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某工程,后聘请80余名民工入场施工。2018年2月11日、14日,魏某收到发包方依约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0万元,但拒绝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至2018年2月15日春节前,在发包方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20余万元的情况下,还累计拖欠曾某等37名民工工资共计345043元。2018年4月3日,娄底市人社局依法责令该公司于4月15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及魏某逾期未履行该整改指令。6月8日,娄底市人社局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魏某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8月23日,娄底市公安局某分局以魏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立案侦查,魏某仍不支付。经法院审理,魏某为本案用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所雇劳动者之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劳动者合法追讨工资,有理不乱来,小心“251”

  通过检索发现,真实案例中涉及讨要工资的刑法罪名较多,其中不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等,小编现就几个劳动者容易模糊的罪名与大家略作分析。

        1、敲诈勒索罪

  周某、高某、王某、唐某原系武义某公司的员工,后被辞退。2014年5月13日下午,周某、高某、王某等人因讨要工资纠集上百名贵州老乡围堵武义县某有限公司,并与老板朱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周某、高某、王某、唐某、徐某等人经商议后,以要请前来帮忙的贵州老乡吃饭为由,要求公司在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外支付“疏散费”36000元,朱某迫于压力不得已又支付了10000元给被告人周某、王某等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高某、王某、唐某、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讨要工资本是合情合理,但维权方式必须合法,本案中的劳动者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非法拘禁罪

   2017年9月7日,戴某、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安某、徐某、祁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用人单位负责人何某讨要工资款,将何某拘禁于昆山市某宾馆。因何某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戴某、唐某、陈某甲、陈某乙于9月13日开始对被害人采用言语威胁、断绝饮食、不让睡觉等手段强迫其还款,直至2017年9月15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戴某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非法剥夺何总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戴某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

  有观点认为在讨要工资过程中控制欠薪人的人身自由,只要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这是错误的。因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是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

        3、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0年10月9日晚22时许,陈某为讨要工资擅自进入本村李某家,先用砖将李某家的狗后腿打伤,又用铁尖钎将西屋两个窗户上的24块玻璃砸碎后离去。李某报警后,陈某再次进入李某家,用菜刀将两块立柜玻璃砍碎,又用小镢头朝电视屏幕上打了三、四下。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04元。被告人陈某为追讨工资而采用暴力强行侵入李某住宅,危害李某的人身权利和生活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嫌疑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包括明知自己是侵入并且不退出,破坏了他人住宅的安宁。所以,“积极的”侵入或“消极的”不退出,就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志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在量刑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罪

李某在某区某模具制造厂工作,因老板拖欠其工资,李某自作聪明萌生了自行“维权”的想法。某日,李某趁工厂保管纰漏,将厂房内的5套模具拿走,想“以物抵薪”。老板发现模具丢失后报案,李某被警方抓获后,对“顺走”模具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模具总价值59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但即使老板欠薪在先,也不能改变李某盗窃罪成立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价值人民币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成立的起刑点为“人民币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财物,就已经触犯《刑法》。



龙蟠律师提醒您


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通过正当途径,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变味”维权。当遭遇欠薪后,可以拨打当地公布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电话以求得到帮助(全国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或向当地工会请求援助;还可向有关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从而合法取得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