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当有缘,散亦有法|释离婚纠纷中的常见误区

2019-12-13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道,人类历史上有三种婚姻形式: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现代社会进入专偶制阶段,即一夫一妻制,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婚姻也更加自主、自由。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由女方讼诉离婚的比例高达74%,俗语说的“七年之痒”也缩短为三年。

婚姻家事纠纷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此梳理几个在婚姻关系中容易误解的问题,希望可以给大家释疑:

一、小红和丈夫小明感情不好,跑到外地打工了,问:我和丈夫已经分居两年了,算是自动离婚了吧?

答:并没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形式:

(一)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诉讼至法院,由法院审理后准予离婚。

风险提示:如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而自以为已离婚的情况下,恰好遇到合适的对象再次结婚,会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

二、小明和小红结婚两年要离婚,小红主张小明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要求分割一半。

答:其实不然。

婚后收入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具体规定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小红与小明结婚3年,发现三观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但小明扬言“只要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

答:不是这样。

在中国没有离不了的婚,婚姻法保护的婚姻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便不符合以上几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认定却已破裂,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四、小明在婚姻中出轨了,小红坚决要求离婚,其中最重要的诉求是:财产分割时,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答:不一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即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并不必然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婚姻法》保护的是财产,而不是婚姻。

婚姻法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小红离婚舍不得孩子,想争抚养权,但小明放话:你收入没有我高,想争抚养权,没门,法院肯定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我的!

答:不可以简单的说谁经济条件好,子女就归谁抚养。双方争抚养权的话,一般2周岁以下的子女会判决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双方都希望孩子随其生活,可听取孩子的意见。

抚养权的归属,法官裁判规则核心依据为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标准的提高,我们对婚姻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当然,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法律只是保障手段,希望每个人都美满幸福,而不需要诉诸法律。

结语

维持美满的婚姻需要情感的经营,保护婚姻家庭中的人身财产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