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党必看 | 网络购物纠纷中欺诈的认定

2020-09-17 分类:实务指引 来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日益成熟,网购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消费的一个主要途径。然而随之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大多数网购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商家欺诈行为的认定,不同的案件中对商家是否构成欺诈的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可以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欺诈?司法裁判中对此又是如何把握的?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薛女士在某自营电商平台购买品牌手机1台,并按照其商品名称上显著加框要求【限时12期,赠送蓝牙耳机】进行了信用卡12期分期支付。但商家并未寄送蓝牙耳机,其准备退货重新购买,但商家拒绝退货。薛女士认为该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诱导自己购买产品,遂将该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电商平台辩称,薛女士购买的商品需选择相应套餐才有蓝牙耳机赠品,其选择订单是官方标配是没有赠品的,不符合赠品赠送条件。另已激活的手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薛女士已激活该手机使用,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故未向薛女士寄送赠品蓝牙耳机并拒绝其退货要求。


【裁判思路与规则】

本案争议焦点:该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薛女士与该电商平台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薛女士主张电商平台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购买该产品赠送蓝牙耳机,但未实际赠送,宣传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未实际依约履行,均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电商平台虽然将赠送蓝牙耳机作为宣传卖点,但其已在商品图片、商品名称下注明套餐+0元赠蓝牙耳机需拍套餐一,在明显位置以较大字体形式标明购机即赠蓝牙耳机(需拍套餐一,官方标配无赠品),该电商平台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部分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另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问题,购买页面底部用大篇幅展示了已激活手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电商平台依据发货手机已激活为由不予退货,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法院驳回了薛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

仓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一家经营茶叶的店铺购买了一盒茶叶,该产品销售页面上注明名称为某茶高档礼盒,标明茶叶产地、具体加工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信息。但仓先生收到茶叶后发现与产品销售页面标识不完全一致,另认为该店铺商家销售的产品没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仓先生遂将该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茶叶商家辩称,其已经在产品出售页面标识了该茶叶的相关信息,只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漏,错用了产品标识,其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是欺诈行为。


【裁判思路与规则】

本案争议焦点:商家错误记载产品标识的行为是否系欺诈行为。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茶叶商家作为经营者应认识到其销售的商品的标识记载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茶叶商家在出售茶叶时,未对产品标签进行核实,导致错用产品标识的行为发生。仓先生基于信赖商家出具的产品标识记载而购买该茶叶,应当认定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有不真实的意思标识,其错误记载产品标识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因仓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法院对仓先生要求退一赔十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茶叶商家退还仓先生茶叶款并赔偿三倍茶叶款。

律师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欺诈的判断标准或列举构成欺诈的具体行为类别,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上述两例案件情况可见,司法裁判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是结合商家或平台具体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意图所进行的综合判断而作出的结论,同时也需考虑消费者一方是否受到诱导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欺诈。

具体来说,案例1中消费者认为自身受到电商平台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了涉案商品,满足了条件,条件的主观意图无法直接看出,需要借助条件的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判断分析。而案例1中电商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如:注明获得赠品的方式和条件、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等,可以表明该平台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故而无法推导出存在欺诈的主观意图,因此司法裁判最终作出不构成欺诈的认定。

在案例2中,商家存在错误使用产品标识的客观行为,满足了条件。仓先生作为消费者,基于对商家出具的产品标识记载信息内容的信赖而购买标识错误的商品,也满足条件的内容。而关于主观意图辨别的问题,尽管商家辩解错用产品标识的行为是由于员工的失误造成的,但作为商事经营主体,与其经营紧密相关的标识内容系其应当负担的基本审核义务,且其应具有较强的规范意识和审慎的注意义务。故该理由不能排除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性,故对条件的主观意图应推定满足。综上,案例2中茶叶商家的行为同时满足3个条件,应认定构成欺诈事实,因此司法裁判中作出了判定商家应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小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网络平台及商家应根据不同种类商品各自特征,在商品销售页面中真实全面标注相关商品信息,并要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避免误导广大消费者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亦需要在购买商品时,仔细阅读商品销售页面中的商品信息,不遗漏重要信息,如有不明之处应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咨询确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